
莆田福房网讯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莆田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近日,莆田市政府结合莆田市实际,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出台一系列新规定。
据悉,莆田市政府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莆田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生活居住满二年以上;
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及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上述规定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莆田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莆田市商品住房价格等多种因素研究确定,报莆田市政府批准后,每年3月底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申购人向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后,由街道、乡、镇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10天。公布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等报送县(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及同级民政部门复审。
3、最后经莆田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在《湄洲日报》和莆田市建设信息网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申请家庭方可领到《莆田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莆田市政府还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未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政府申请住房回购,回购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但政府可优先回购;所有权人也可以按上述规定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所缴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监督管理,莆田市政府还规定,已经由县(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轮候的申请家庭,在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县(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报告。经有关部门检查核实,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购房资格。而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县(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编辑:辛俊坚